山东善良老太被非法庭审 丈夫呼吁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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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七十岁的老太太郭秀青三月十三日被警察入室绑架、构陷,八月一日被非法开庭,律师当庭从现行中国法律方面为她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指出公诉人对郭秀青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目前,郭秀青老人仍然被非法关押在潍坊看守所。她丈夫呼吁善良、正义人士伸出援手,帮助郭秀青回家,与他一起照顾一级残疾的儿子。

下面是郭秀青丈夫给寿光市一些部门主要领导的呼吁信:

您好!我是郭秀青的丈夫,占用您几分钟的时间,希望您一定看看此信。

郭秀青原来多种疾病缠身,性情比较急躁。一九九二年法轮大法真、善、忍在全国各地弘传,郭秀青也修炼了法轮功,她以前患的疾病都痊愈了,待人处世心态祥和,事事处处为别人着想,乐于助人,是乡亲们公认的大好人。

江泽民一伙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对法轮功修炼团体进行迫害,郭秀青曾被劳教迫害两次,在第一次劳教期间,小女儿因承受不住心理、精神压力而跳河自尽;在第二次劳教期间,儿子因一次次遭受精神打击,出车祸造成一级残疾,一切生活不能自理,必须人照顾。

今年三月十三日,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张洪伟、杨义贵伙同纪台派出所副所长及多名警察又到我家抓走了郭秀青,并抄了我的家,抢走了我家的二万七千元现金和其它私人物品。两天后把郭秀青关押到潍坊看守所。在此期间,我聘请了律师,寿光国保副大队长郭洪堂亲自把抄走的钱送还了我。

三十七天后,郭秀青被寿光市检察院批捕科科长蔺东明签字批捕。公诉人朱亮华向寿光市法院对郭秀青提起公诉。八月一日上午在寿光市法院对郭秀青开庭,主审法官是张志中。律师当庭从现行中国法律方面为郭秀青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指出公诉人对郭秀青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现郭秀青已被非法关押在潍坊看守所近五个月了。

我是一个农民,得种地吃饭,还得照顾一切不能自理的儿子,即当爹又当妈,生活十分艰难。在郭秀青受难的这些日子里,我夜不能寐,一个大男人在无望的情况下也曾大哭几场。因此,恳请正义善良的您伸出援手帮助我的全家,使郭秀青无罪释放早日回家。

这些天来,我也经常查寻法律、咨询律师等,认为公安、检察机关对郭秀青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为罪名,进行绑架、刑拘、批捕、起诉、庭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的,是冤案。

1、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

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及各大媒体公开重申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十四种邪教(公通字[2000]39号)和(公通字[2005]39号)文件,里面没有法轮功。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是江泽民以个人意志制定的。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十八年来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已经遭到了世界各国政要和全世界人民的抗议。法轮大法洪传全世界,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废止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一)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所以,任何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类是合法的。所以修炼法轮功和传播法轮功、拥有法轮功书籍等在中国是受法律保护的。

2、说郭秀青“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罪名不成立

“破坏法律实施”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只能是某一政府或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根据刑法三百条中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给郭秀青定罪,她一个七十岁的老婆子平民百姓,有什么能力“破坏法律实施”?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办案人员给郭秀青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罪名不成立。

3、(一)《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安机关对郭秀青的绑架囚禁派出所,犯了非法拘禁罪、搜身犯了非法搜查罪,抄家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抄走个人物品和现金是盗窃罪;检察机关人员对郭秀青批捕和起诉犯了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法院非法庭审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5、《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六一零”等在背后操纵、干涉是严重违宪行为。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二零一五年九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对法官、检察官办的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的规定。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取消了旧条款中的“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不追究警察责任”的免责条款,撤销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保护伞。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中国大陆“深化改革小组”通过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细化了目前中国大陆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程序。如搜查(不管是住宅还是身体)必须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必须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注:搜查证必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盖章),《立案决定书》(搜查应当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否则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明白了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犯罪的,并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仅举几例:

(一)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向法轮功学员薛玉英送达了《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薛玉英的起诉。黄岛区法院的该裁定书写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二)北京一位法轮功学员在明慧网自述: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的一天我向丰台分局警察讲真相,索要被抄家的物品,他们把我的电脑、打印机、平板电脑、手机、u盘等各种物品归还给了我。随着这些物品给我的是一份“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写着“其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予以解除”。这是他们为自己奠定了好的未来。

(三)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准许,山阳区检察院以“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焦作市法轮功学员张喆、李小君、孙燕平的起诉,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三位法轮功学员获释回家。

一个冤案的产生,会涉及到一个无辜公民的财产、自由、生命、精神、尊严等,也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痛苦和悲伤。然而,一个群体,几百万、上千万的善良公民被以法律之名无辜冤枉、陷害时,会酿造多少家庭的悲剧、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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